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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16讲
【知识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政策核心】对境内列举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试点企业可享受的税收政策:
1.进口自用设备(含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免税,在监管期分摊到各个年度,并根据内外销比例,对内销比例部分补征税款——即:用于外销的免税,用于内销的征税(形成内销的进项税)
2.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多选)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相关链接】本规定还明确: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3.销售的下列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多选)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4.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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