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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基础考点: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1-03 02: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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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16讲特别纳税调整

【知识点】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

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税务机关对已确定的调查对象,依法实施现场调查,并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按法定程序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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