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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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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
内容 |
1.一物一权原则 |
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如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
2.物权法定原则 |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1)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2)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
原则 |
内容 |
3.公示、公信原则 |
(1)公示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当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原则上,动产为占有和交付;不动产为登记)。不公示的,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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