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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查封、扣押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1-22 22:19:49

查封、扣押(掌握)

1.实施主体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2.范围

(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程序

(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上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进行,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③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4.时限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①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②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③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相关链接】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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