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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时间和缴纳方法
纳税地点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
纳税时间和缴纳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际收益计算征收,由于计税时要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和费用,有时还要进行房地产评估等,因此,其纳税时间就不可能像其他税种那样作出统一规定,而是要根据房地产转让的不同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确定。主要有三种情况:
转让房地产的方式 | 纳税时间 |
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 | 主管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及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等,规定其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数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 |
分期收款方式 |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 |
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 | 对于全部竣工前先行部分转让的项目,在取得收入时进行预征,竣工办理结算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对于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也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竣工办理结算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 |
纳税地点
1.纳税人是法人的
当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同在一地时,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在一地,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
当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同在一地时,应在其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的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在一地,则在房地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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