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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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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
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调整)
【提示】例如,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只有被处罚人起诉,受害人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只有受害人起诉,被处罚人也可以作为第三人。
2.当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4.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其权利主要有:
(1)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
(2)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3)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等。(调整)
【提示】《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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