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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高频考点:具体税前扣除项目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1-10 1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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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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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具体税前扣除项目

具体税前扣除项目

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核电厂操纵员培训费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解释】扣除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额只能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比例。

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扣除保险保障基金:

①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②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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