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_《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1-27 22:20:49

【内容导航】

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三章-涉税服务业务

【知识点】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

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

(三)鉴证事项评价

1.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评价要点包括:事实、证据、依据、程序、内容。

2.鉴证事项的合理性评价要点包括:处理行为是否客观、是否符合情理。如,是否符合交易常规、会计常规。

3.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事实是否清楚,被鉴证事项的交易各方、征纳双方、争议各方等当事人对鉴证事项的事实陈述是否基本一致,是否能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证据查明事实。

4.鉴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包括:交易处理、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等行为。

(1)交易处理,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

(2)会计处理,包括交易事项的确认与计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

(3)税务处理,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调整、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备案表填写等。

5.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是否已经査证属实并在量上达到足以得出确定结论的程度。鉴证评价是否能够得出唯一结论,排除合理怀疑。

6.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鉴证业务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依据。

(1)是否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2)是否存在应该用该条款(项目)而用了它条款(项目)。适用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3)是否存在常见的错误,如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据、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条款错误、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等。

7.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适用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税务事项整个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权限、内容、方式、步骤、时限、结果等程序事项。

8.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交易处理、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否客观、符合情理具备合理性。

(四)工作底稿

鉴证人应当遵循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1)适当记录涉税鉴证业务过程,列明判断过程及其依据,为最终出具鉴证报告提供基础性资料;

(2)有效收集与整理涉税鉴证业务证据,形成支持涉税鉴证结果证据链条,证明涉税鉴证业务过程符合涉税鉴证业务指引;

(3)规范记载涉税鉴证业务情况,表明涉税鉴证业务规范化程度并保证执业质量。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1)鉴证项目名称;

(2)被鉴证人名称;

(3)鉴证项目所属期间;

(4)索引;

(5)鉴证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6)证据目录;

(7)工作底稿编制人签名和编制日期;

(8)工作底稿复核人签名和复核日期。

鉴证人应对开展的涉税鉴证业务逐笔登记台账,以便在完成业务后向税务机关征管系统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填报相关信息。

(五)鉴证报告

1.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包括内容

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循相关的规定负责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标题,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标题应当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

(2)编号,按照鉴证人业务成果编号规则统一编码并在业务成果首页注明,全部业务成果均应编号,以便留存备查或向税务机关报送;

(3)收件人,即鉴证人按照业务委托协议的要求致送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对象,一般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4)引言,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引言应当表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责任,对委托事项是否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标准、审核原则等进行说明;

(5)鉴证实施情况,鉴证人在业务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程序和方法、分析事项、具体步骤、计算过程等;

(6)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鉴证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最终结果,有明确的意见、建议或结论;

(7)签章,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由实施该项业务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律师签章;

(8)报告出具日期,即完成业务成果外勤工作的日期;

(9)附件:鉴证业务说明,鉴证人可以根据业务性质和业务需求调整或增减鉴证业务说明的内容。

2.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注意事项

(1)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在鉴证人完成内部审批复核程序及签字手续,加盖鉴证人公章后对外出具。

(2)在正式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人或者被鉴证人就拟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3)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由两个以上具有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字。

(4)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使用人的,鉴证人应当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中予以注明,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5)鉴证人应当对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记录和业务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和被鉴证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税务机关因行政执法需要进行查阅的;

②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其他情形。

(6)实施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对鉴证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做出适当说明。

(7)项目负责人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发现新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已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结论,应当及时报告鉴证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8)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由委托协议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3.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出具规范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根据审核鉴证的情况不同,分为鉴证结论和鉴证意见。

提出鉴证结论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税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1)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a.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b.税务师已按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c.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金额。

(2)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b.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c.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提出鉴证意见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税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出具含有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包括无法表明意见和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1)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2)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