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计税规则
适用于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在适用范围内。
1.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出租其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出租不动产发票的代开
出租方 |
承租方 |
代开增值税发票规定 |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企事业单位 |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其他个人(自然人) |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
各类纳税人 |
其他个人 |
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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