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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_行政复议程序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3-09 14: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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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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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1.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2.审理方式

(1)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4)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被申请人证据收集的限制

(1)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2)“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过程中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4.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5.复议申请的撤回

(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提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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