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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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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
【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形式
法律行为的形式
法律行为的形式,是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1.明示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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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
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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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形式:以谈话的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 |
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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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面形式 |
①一般书面形式 |
如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
②特殊书面形式 【注意】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必须采用,否则影响效力 |
公证、鉴证、审核登记 |
2.默示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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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
含义 |
备注 |
(1)推定的默示 |
行为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的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行为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
如将汽车停入收费停车场 |
(2)特定沉默 |
单纯的不作为却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赋予一定意思表示的默示行为 |
约定沉默和法定沉默(如继承,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
特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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