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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范围_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考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13 07:09:56
【考点:行政复议范围】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规定
1.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提示】
不得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事项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内部行政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对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
行政事实行为(包含行政指导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审查)
2.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1)提出时间
①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复议的同时;
②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审查的范围(可以申请一并审查的“规定”)
①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
做题技巧 主体角度 与“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本身”没有关系
从文件看 必须是“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关系
(3)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1.征税行为(复议前置),包括:
①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2.可以申请附带审查的事项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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