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08 12:23:57
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
1.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2.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例题?多选题】以下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项目有(    )。
A.卷烟
B.粮食白酒
C.翡翠手镯
D.钻石胸针
E.铂金项链
【答案】DE
3. 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4. 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5. 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归纳】记住两方面:
1. 征税范围(不含修理、清洗、镀金、包金;但包含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
2. 还要记住两个比例(5%税率、6%利润率)。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