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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地域管辖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13 05: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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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部分-行政法律制度
【知识点】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同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
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
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跨区域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案件。
2、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目前已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西安等地设立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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