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税法二》重要考点: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10 02:06:57
“六个原则”确定计税成本对象;
“六项费用”构成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内容;
“五道程序”完成企业计税成本核算;
“四把尺子”可靠地计量和核算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成本;
“六种特例”合理分配成本项目。
1.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
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了解) (1)可否销售原则(能不能销售)
(2)分类归集原则(1栋和2栋都属于一期小户型)
(3)功能区分原则(商业地产、住房)
(4)定价差异原则(商铺售价50000)
(5)成本差异原则
(6)权益区分原则(委托代建合作开发)
(一销售,一归集,两区分,两差异)
2.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开发产品的成本列支内容一致。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了解内容
3.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四把尺子”(熟悉) (一)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二)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选择题)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协商请求税务机关同意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4.税法规定,可以预提的三种情况: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配套建造条件。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