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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高频考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11 20:07:24
【内容导航】
(一)国际避税方法
(二)国际避税地类型
(三)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四)国际税收合作新形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三章 国际税收
【知识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方法
1.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2.个人住所和公司居所转移避税
3.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4.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5.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6.利用信托转移财产避税
7.利用避税港中介公司避税
8.利用错配安排进行避税
(二)国际避税地类型
1.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共和国、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等。
2.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澳门、瑞士、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巴拿马、阿根廷。
4.虽有规范税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爱尔兰、英国、加拿大、希腊、卢森堡和荷兰。
(三)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2.防止通过纳税客体实现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3.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
4.转让定价调整。
5.加强税收多边合作。
(四)国际税收合作新形式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计划)
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的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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