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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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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
1.实施主体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包括税务机关);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2.查封、扣押的范围
(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程序
(1)遵从上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2)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③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期限:30日+30日
6.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①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④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2)解除程序
①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②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③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科目 | 老师 | 日期 | 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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