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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_发票的开具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2-07 10: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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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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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五章-发票领用与审核代理

【知识点】发票的开具

发票的开具

一、开具发票的范围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

2.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3.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二、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

收取款项但未发生经营业务,又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形,这类发票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适用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售卡或充值时开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售卡或充值时收取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或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收取预收款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4.通行费电子发票的不征税发票。

(1)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部分的通行费;

(2)ETC预付费客户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预付款。

5.建筑服务预收款。

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不征税自来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

7.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8.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有奖发票奖金支付等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开具此类发票。

三、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方法做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发票开具的基本要求

开具发票时,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限,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四)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列《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4.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5.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6.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7.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五)差额征税发票开具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板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通行费电子发票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3.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4.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5.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6.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7.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缴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8.发票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发票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查。

9.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

(1)办理ETC卡或用户卡;

(2)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

(3)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4)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

1.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

3.填写“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时,“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4.“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5.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6.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7.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稀土企业发票开具

1.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销售稀土产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内容通过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库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3.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发票。销售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也应当分别开具发票,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

4.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成品油发票开具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1.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3.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备注栏注明经营业务的发票开具

1.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

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

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5.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结算销售款

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6.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

保险公司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7.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8.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以比照个人保险代理人向统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备注相应的汇总代开字样。

9.差额征税开具的发票:“差额征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0.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或建筑服务发票:YD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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