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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预习考点: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05 13: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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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1.基本扣除规范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2.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3.公用部分——强调与销售收入的配比关系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4.基本配套设施——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热力站、文体场馆、幼儿园、电站水厂等,视其营利性与否有不同处理(客观题考点)
房屋性质 地理位置 预计利润率标准
非经济适用房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域城区和郊区 不得低于15%
地级市城区和郊区 不得低于10%
其他地区 不得低于5%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
(不受区域限制)
不得低于3%
5.附加配套设施——单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合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邮电通信、学校、医疗设施 ①单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
②合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停车场所 ①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②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6.按揭担保金——不得减少计税所得,但发生损失可以据实扣除。
7.委托境外销售的佣金支出——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限额。
8.利息支出
财务费用性质的合理的利息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9.损失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10.折旧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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