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 | 范围 | 时限要求 |
设立税务登记 | 按照“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无需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 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组织,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可以即时办结 |
变更税务登记 | 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⑤改变产权关系的 ⑥改变注册资金的 | 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注销税务登记 |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 ①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时,先税务后工商) ②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④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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