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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_2020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09 13: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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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
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
【提示】行政强制执行可分为两类:(1)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2)未获得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性规定,但是也有例外情况,《行政强制法》第46条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1.实施主体
(1)“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文明执法”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2)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3.催告: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①履行义务的期限;
②履行义务的方式;
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执行决定的作出
①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②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③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4.中止执行
(1)中止执行的情形
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中止执行的结果
①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②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5.终结执行的情形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提示】实践中,税务稽查案件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又有财产可执行的,税务局稽查局依照职权恢复执行。
6.执行和解
(1)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2)执行协议内容
①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②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③在强制执行阶段,罚款本金、税款本金、行政性收费本金不适用执行和解的减免规定。
(3)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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