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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基础考点: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05 19: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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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四章第24讲资源税的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额计算
【知识点】: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
1.基本规定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例题1·单选题】某联合企业10月开采铬矿石8000吨,当月国内销售5000吨,出口销售2000吨,当月该企业进口锰矿石4000吨,并将其中3000吨进行冶炼加工。已知铬矿石的资源税税率为8元/吨,锰矿石的资源税税率为6元/吨,该企业10月应缴纳资源税(  )元。(考题改编)
A.56000
B.64000
C.7400
D.80000
【答案】A
【解析】应缴纳资源税=(5000+2000)×8=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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