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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及事务管理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07 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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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一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一般情况下,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任意限制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定限制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还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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