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担保物权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是:
(1) 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 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 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 标的物形态变化对权利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形态显著变化致使不能实现其设立目的的,用益物权消灭。但是对于担保物权来说,担保物形态发生变化,担保物权仍然存在于其代位物上。
(5)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原则上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无此要求。当然,质权和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和占有的存续为前提。
(6)权利的实现时间不同,用益物权设立后即可实现,但担保物权在设立后不能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即担保物权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