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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备考《税法二》_免征与减征优惠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19-12-25 14: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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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备考《税法二》_免征与减征优惠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免征与减征优惠

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含观赏性作物);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注意】分清免征和减半征收的范围。

3.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规定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2)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3)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4)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①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②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③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委托方及受托方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④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投资经营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2.包括公共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3.减免期内转让,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期满后转让的,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总原则: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转让的范围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2.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或: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须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4.能减除的相关税费: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5.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6.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中国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19年新增)

(六)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依法征税。

上述规定适用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修订)》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比不低于60%。

④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⑤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⑥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监督管理

(1)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2)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4.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说明:因税务师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考呀呀会计资讯提供的税务师成绩查询时间仅供大家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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