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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税法二》考点知识_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19-12-16 10:21:33
税务师取证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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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入总额2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入总额2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入总额2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知识点回顾】增值税:采用预收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资产处置收入:

分类具体处置资产行为(所有权是否转移)计量
内部处置(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境内)(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注意】会计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收入对比(自产)

项目会计增值税所得税
统一核算,异地移送用于销售(境内)××
职工奖励或福利
投资
分配
赠送×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注意时间和金额确定)

收入确认一般原则: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完工进度法)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收入确认具体原则:

1.托收承付方式办妥托收手续时
2.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
3.需要安装和检验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4.如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发出商品时
5.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
6.售后回购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7.商业折扣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8.现金折扣扣除现金折扣前金额确定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9.销售折让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0.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11.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商品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2.安装费按安装完工进度确认。安装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
13.宣传媒介收费相关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广告制作费根据制作完工进度确认
1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
15.服务费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
1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
17.会员费只有会籍,其他服务或商品另收费的,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加入会员后,不再付费或低于非会员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18.特许权费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1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
20.其他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

(五)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解释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符合规定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理解方法】收缴两条线。

【解释2】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2)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并非所有财政性资金都作为不征税收入):

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有专门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有专门管理)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有专门核算)

(4)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解释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应该纳税)

【解释1】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的价差收入,征税。

【解释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解释3】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持有非上市居民企业股票则没有期限限制。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入总额2

【解释4】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解释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解释6】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举例:国债利息收入用来买汽车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用财政拨款买来的卡车,不能提折旧税前扣除。(配比原则)

【注意】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的划分是考点,交叉出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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