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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8-31 13: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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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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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

【知识点】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债权,即导致债务人永久抗辩权发生效果的时效。
【提示】
1.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债权人的债权不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权不丧失)。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5.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一)诉讼时效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期间 适用纠纷类型 起算点 长度
1.普通诉讼时效 适用一般纠纷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 3年
2.长期诉讼时效 适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纠纷 4年
3.最长诉讼时效 适用所有纠纷 权利受到
损害之日起
20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债权类型 诉讼时效起算点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
2.无能或限能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
4.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 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
不作为义务时起
5.国家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
6.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
的请求权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其他 清偿期届满之日起
7.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
其他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
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四)诉讼时效中止
发生原因(事由) 发生时间 影响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暂停,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个月
【提示】
(1)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
①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②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2)不论诉讼时效中止时原诉讼时效期间还剩余几个月,在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始终剩下6个月。即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均继续计算6个月方届满。
(五)诉讼时效中断
发生原因(事由) 发生时间 影响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进行中 清零,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提示】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注意】
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3.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而非“法院受理之日”)起中断。
(2)请求保护
①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③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4.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5)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六)诉讼时效的延长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和中断,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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