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因质量、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对所售商品进行退货。当年销售的货物应当在年底前退货,上一年销售的货物应当在当年退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以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当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本年度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
(1)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
(1)企业一般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2)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若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3、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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