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指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进行必要扣减后的利润在合伙人之间的分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只是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首先,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办理。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重要基础。合伙协议决定了合伙企业事务是合伙企业的基本制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是合伙人的重要权利和义务,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规定。
(2)其次,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未作规定,或者该协议不完全适用实际情况的,可以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再次,合伙人经协商仍不作出决定的,可以按照一般原则,由各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和分享出资;出资比例不能确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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