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产的产品无偿送给客户品尝这种需要做账的情况在工作中会计人员相对接触的不多。那么当遇到这类情况并且要做会计分录时,会计人员应该怎么做呢?今天考呀呀老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之规定,纳税义务人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行为,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1、本公司把自已生产的产品无偿赠送给他人: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自己生产的商品,要视同销售,计算交税。 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以上就是“自产的产品无偿送给客户品尝的会计分录”,再遇到同样的问题,大家知道怎么处理了吧,更多会计实操干货,请关注考呀呀会计实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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