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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付注册资金给国有企业列什么科目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5-13 07:23:14

财政拨付注册资金给国有企业列什么科目

那这个启动资金需要确定到底政府是以什么方式给到国有企业,这个企业才可以确定计入什么科目的.

如果是投资,计入实收资本.

如果是补贴,计入其他收益核算.

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及开支范围:

我区为支持企业而设立专项资金归口为科技三项费,其管理内容及要求,遵照国家出台的科技三项费管理要求,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其具体的开支范围如下: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 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 5万元.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2.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3.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通过这次检查,企业对专项资金的财务处理不太规范,会计科目较混乱,年终不结转,长期挂账.根据2001年财政部制定的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及会计科目规范如下:

1、实际收到专项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拨款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按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或其它相关科目)

贷:有关科目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3、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

借:专项应付款

贷:有关科目

4、拨款结余上交: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财政拨付的研发资金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从这些规定来看,企业通过有关部门联合取得的财政支持资金应当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范畴.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财务核算上讲,这部分研发资金政府部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企业应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相应发生的研发支出包括购置仪器等的折旧、专利技术的摊销等直接冲减,不计入当期损益,不进利润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存在税前列支问题,自然不能加计扣除.从政策意图上讲,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的是企业加大对自有资金的投入,对财政拨付的研发资金不属于企业自有资金,因此不在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企业收到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自然也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既然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不允许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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