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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籍个人发补贴是否代扣代缴个税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1-12 13:30:56

对外籍个人发补贴是否代扣代缴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就财税字〔1994〕20号文件上述规定在执行时的具体界定及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1.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2.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4.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5.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对于国税发〔1997〕54号文件规定的“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公司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发工资前,计算员工实发金额及税金

2、月初时,根据税金信息在地税网上做综合申报

3、完成申报后,打印缴款书(去银行缴款)

4、做个税的明细申报

5、检查明细申报是否成功(总金额是否与缴款金额相符)

电脑端实际操作操作流程如下:

1、登陆当地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个税扣缴申报客户端。

2、打开客户端,进行系统初始化注册,按照向导进行操作。

3、登陆软件。

4、进入代缴代扣系统,录入人员信息,填写报表,网络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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