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影响?
回答:
苏国税函(2003)3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支付的货款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发【2000 】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不得税前扣除。
浙地税二【2001】3号:按照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入商品实际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在结转成本时,准予税前扣除。
国税局公告2018 28号: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b.其他应注意的方面:
交易前:签订合同并明确相关条款,防患于未然。
交易中:“四流统一”保证交易真实性。四流:货物流、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银行划款,做到有迹可循。
国税局公告2014 39号,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交易后:严格审核取得的专用发票,及时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