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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or无罪?做会计人,分寸拿捏很重要!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07 15:21:07
业内传言:天下乌鸦一般黑,没有最黑,只有更黑。说的是老板对偷税的贪婪,至于是否真实及普遍性,或许只有谁遇到谁知道了。大概率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的资本论对资本的逐利性与贪婪性的描述,应该还是适用的。由此,也带来了升斗小民的“风箱困境”: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平心而论,会计人员没理由主动偷税从而犯罪,被威逼与指使才是大概率事件。当然,也可以站着说话不腰疼:惹不起躲得起。或者,你逃无可逃,只是为了活下去。
不管怎么着吧,事,是你做了。是否,也是“好汉做事好汉当”?
当然,现实中会有很多小女子喊冤!
那么,到底冤不冤呢?肯定不是看你叫声是否大,也不是看账务与报税是否是你,也不是看有没有留下老板指使的证据,甚至是不看你是否是纯粹的职务行为----
直白的说,分寸只在一点:对参与的犯罪行为,你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能证明(当然很困难)你自始至终都不知情,那么就是纯粹的职务行为,没有刑事责任;如果证明你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那么就有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还能证明是受指使与胁迫,可能就只是从犯了,可以从轻处罚。
实务层面,通常会导致被驳回申辩与上诉,认定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从而认定是明知故犯的,出卖你的往往是以下一些情形:
一、被内帐出卖
就不用多说了吧,如果内帐被搜出来了,也就是底裤都没了,除了坦白从宽,没有第二条路了。
二、被分录出卖
有很多老板把胆量的大小搞反向了,怕肉包子打狗,所以只支付税点款项,逼得会计只能做出高风险的分录: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银行存款  10
应付账款   103
以后,找机会按外帐的处理方法,冲销往来。
1、如果现场稽查,这种分录基本上可以被认定是按税点买票,然后按虚开发票的稽查思路,肯定能查个底朝天。
2、如果是金税三期的常规性稽查,也可以认定是按税点买票,一样能达到现场稽查的效果。
当然,金税三期没法看到分录,但分录对应的二个节点,可以让金税三期进行勾稽,从而产生预警。
(1)、税控系统对金税三期是按发票的全要素录入,购销关系清晰。
(2)、金税三期的电子底稿功能以及第三方接口功能,可以勾稽到银行付款信息,从而形成类似凭证的电子底账,相当于现场稽查看到的分录。
(3)、金税三期可以进行税点分析。如果多笔业务的分析,能产生很清晰的税点模式,基本上就可以认定是虚开了。
3、所以,这种只支付税点的虚开方式,是高风险的操作,被预警或稽查也就理所当然了。
三、被资金回流出卖
吃一堑长一智,很多老板也学乖了,规避了那种高风险的付款方式,而是改用全额付款。因此,会计也就对应的有了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银行存款  113
貌似完全规避了风险,其实,也不尽然。因为多支付的款项,对方通常会通过私户打款的方式,回流企业。如果一旦被税局发现了资金回流,也就基本上能认定是虚开了。
发现资金回流,通常有二种途径,一种是发现内帐,还有一种是发现私户。
目前,金税三期可以通过第三方接口,将三类人员的私卡等同于公户,从而能排查出资金回流业务:
(1)、个人股东(配偶)及实际控制人的银行卡(储蓄卡)
(2)、工资表列支的人员
(3)、最近几年离职的财务部人员
四、被一套帐出卖
有很多人认为,二套帐会被查,一套帐才没有风险,是不是忒天真?
风险的实质,只在于是否有偷税。直白说,不会因为是二套帐就罪加一等,是一套帐就能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相对而言,一套帐对专业能力与管理水平的要求比较高。如果专业能力不行,管理水平低下,大概率会导致“按下葫芦浮起瓢”,就会漏洞百出,被稽查就是理所当然了。
五、被包打听出卖
直白说,就是做人不能太三八!
如果避无可避、逃无可逃,那么装聋作哑的明哲保身就是唯一的选择。
会计职场,特别忌违包打听!好奇害死猫,不该你知道的,打听了就会惹祸上身的(踩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严守职务行为,按部就班才是你的义务。
会计核算的职务行为,起步于原始凭证审核。而审核则起步于经办人递交的报销凭证,换句话说,报销凭证不能是你亲自取得的,必须且只能是别人给你的。至于别人是如何拿到的凭证,与你无关,你没有义务、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去跟踪业务的全程。同样的,你对外开具的发票,也是根据相应职权部门的要求,比如销售部出具的“开票通知单”。
在此过程中,你的职责与义务,就是审核发票的真假,比如在发票综合平台里面能查找与勾选发票,就能证明发票是真票,后续再与公户付款相勾稽,这样就足以让你笃信这笔业务的真实性。直白的说,就能证明你对虚假业务是完全不知情,这就是职务行为。
当然,肯定也会有杠精会说,还需要有后续的进销存审核,才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这个,只能无语哦。实务层面,肯定有很多的企业,进销存核算混乱甚至是完全就没有,那样,即使严格遵循税法,也只能是税局采取核定征收模式,肯定不可能就此认定业务的虚假,从而全额纳税调增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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