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日常经营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特别是销售业务中,时长会因为质量问题、买家个人原因的情况导致商品退货。而在企业经营中,销售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退货就导致了企业需要对这笔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及发票做出相应处理。那么,在会计实务中,已纳税业务退货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当月处理退货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由此可见,当月发生退货的情况,财务人员可以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以及抵扣联后,检查其是否符合作废条件,如符合作废条件,作废即可。
二、跨月处理退货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企业经营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退货在所难免,对于已纳税开票业务的税务处理,需要财务人根据时间、情况等条件判断,选择最合适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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