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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疫情财务应该如何进行绩效管理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10 12:27:36
突发疫情财务应该如何进行绩效管理
1、战略与目标层面
本次疫情对于很多行业正常经营以及常态业务造成了影响,企业核心管理层须及时重新评估年度或阶段性工作目标,重新制定非常时期的工作目标、工作安排、业务模式、财务与资金管理计划以及绩效管理事项等工作事项.
企业应可以从战略层面以及市场预估角度,对经营情况进行预估,对公司业绩进行风险把控,再结合公司内部的不同岗位,确定经营方案.
如,线下业务转为线上业务,加大力度开拓线上渠道;公司招聘的线下面试,应改为视频面试或电话面试;对于入职的新员工务必做好健康检查和有关信息询问.
2、组织层面
在特殊时期,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和行政部门可以联合建立临时性组织机构.如,临时疫情指挥小组,疫情小组可以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1)疫情排查与信息公开
企业对企业员工春节后的返程计划、必要性的疫情自查自排、业务运作过程中的疫情防范机制、国家信息公开以及流言防范、企业员工心态维稳、保障正常生产秩序的管理调度等方面开展工作.如有疫情,千万不要隐瞒,企业需要建立信息报备制度,要求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以及往来武汉或与武汉人员有接触等潜在风险人员要及时报备公司.
(2)防护物资提前储备
企业应提前通过多方途径采购防护用品,增加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以及体温计、抗病毒口服液等常用药品配备,节后员工上班,可以立马使用这些防护物资.
(3)后勤工作妥善安排
企业的临时疫情小组还要维护好公司的日常消毒工作,特别针对高聚焦场所,例如:食堂、会议室、电梯、大堂等都需要每天消毒处理.
又如,对于生产型企业,春节后如正常返工,一个食堂就是高危的场所,各个大公司的行政后勤部门要提前召开视频会议,对厨师健康检测、用餐错峰管理、餐具消毒处理、食堂垃圾管理等高危因素做好相应预案.
3、管控层面
合理调整企业内部授权管理体系.如,为减少密集接触,企业可适度宽松授权或集权;借助公司内部信息化系统调整授权方式等.举个例子,线下的各大会议可以转为线上形式开展,各类线下审批流程可以改为公司内部OA系统线上完成.涉及人数众多的线下活动,能取消就尽量取消,像会议/培训/团建等聚集型活动或重大集会.
4、岗职层面
第一点已经提到受疫情影响,公司战略与目标要相应调整.因此,基于特殊时期的战略目标,我们需要进行岗位职位的分配,责任到人,明确工作重心、细化工作安排,界定临时性岗位工作职责并责任到人.
5、人力资源管理层面
企业应制定临时性人力资源相关机制,如临时薪酬机制(包含奖金、特殊津贴等)、带薪休假机制、绩效考核机制、企业福利机制等.
在此附上人社部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解析供大家参考,这份原文解析囊括了有关工资计算、企业经营的详细政策规定.
(1)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病人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等规定.
划重点: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或隔离期间者在治疗或隔离期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到期的,不能终止,应顺延到医疗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相关问答
1、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被感染患者等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答: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疫情防控期间,被感染患者等人员工资如何支付?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5、政府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未休假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工资报酬问题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6、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职工未能及时到岗复工怎么办?
答: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7、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一是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二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8、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哪些渠道办理人社业务?
答:为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人社部门将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高频的各类人社服务事项推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通过昆山人社在线微信公众号或中国昆山网网上申报平台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办理,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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