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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无偿划转股权能否以重大资产重组处理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07 10:28:30
政府无偿划转股权能否以重大资产重组处理
重大资产重组只是上市公司的说法,非上市公司没有这个概念.
股权无偿划转给政府账务处理
为了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一些企业集团内部或政府部门主导的非关联关系的国有企业间进行无偿划转股权的现象较为普遍.但企业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股权的业务性质和会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现行实务处理中存在的观点做一简单的分析探讨.
实务工作中对无偿划转股权业务的处理
1、采用"权益"调整的处理方法.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企业(划出方)无偿划出股权视同股东收回了对公司的部分投资,
借:实收资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划入方)无偿受让股权则视同股东增加对公司的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实收资本.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是将股权无偿划转等同于对划出方公司的减资行为,同时,划入方将取得的股权视同股东增加的投资.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实际上是以交易双方的减资、增资为代价.既然是无偿转让,划入方取得股权是不需要支付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股份权益作为对价,其实质应是划出方股权的"捐赠".因此,这种会计处理结果并不是,"无偿"的,作为受益的划入方同样也付出了代价(以本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对价).
2、采用"损益"调整的处理方法.
有的企业将无偿划出股权视为对划入方的一种捐赠,划出方应将其作为一项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划入方来讲,无偿接受的股权应视为该企业获得的一项利得,作为一项非经营性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中划入、划出方作为一种捐赠计入损益处理,但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种"捐赠"时应该考虑集团内、外部捐赠有别.如果无偿划转是在集团内部,这样做容易出现大股东通过关联方关系向子公司、关联企业进行利益输送,借此人为操纵利润,扭曲相关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现象,从而影响会计信息可靠性,这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
即对股权无偿划入方来说,应做调增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增加资本公积处理,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对无偿划出方来说,应当根据划出股权资产账面价值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并减少资本公积,即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长期股权投资.
无偿划转的法律关系:无偿划转的主体和客体
1、无偿划转的主体
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2、无偿划转的客体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无偿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二)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去做工商变更.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但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划出方的账面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问题,对此实务中多数企业会先冲减实收资本,若实收资本也不够冲减时,再冲减留存收益.这种做法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因为留存收益可以通过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方式转为实收资本.但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因为若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税负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转股应视同投资收益.此时,若被投资方适用15%的高新税率,投资方使用25%昀.正常税率,在转增股本时投资方应补缴10%的企业所得税.[h1] 另外,留存收益金额总是在不停地变动,因此笔者认为最合适的做法是资产划出方只允许冲减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够冲减,应先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经审验办理增资后,再冲减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二)无偿划转的涉税处理
无偿划转资产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偿划转在税法上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基于以上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应被视同捐赠,资产划入方需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计筹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划出方应视同销售,按划转资产公充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就得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文,无偿划转双方应签订无偿划转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无偿划转资产协议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中,因此,无偿划转协议不交印花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企业因改制签署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企业改制之前签署但尚未施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施行主体,其他条款没有变化,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若无偿划转能被认定为改制,就可以免税,且相关变更实施主体的合同也不需贴花.所谓的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基于以上分析,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另外,通过证券交易所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权的印花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3、营业税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第(一)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此,公司间无偿划转厂房和房屋等不动产资产应按视同销售缴纳5%的营业税,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因此,公司间无偿划转资产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5、契税
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已经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对于2012年1月1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之前,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赠与,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
6、增值税:必须缴纳增值税
划转固定资产、存货和设备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将资产的划转视为资产重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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