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如何申请加速折旧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1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加速折旧的方法有哪些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最后2年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
(二)年数总和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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