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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预缴的所得税能否给总包入账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8-30 16:49:42
分包预缴的所得税能否给总包入账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人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39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况,企业为总承包方,建筑安装工程均分包给施工企业完成,总承包方与施工企业属于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总承包方应按照总承包收入确认收人,分包方取得分包收入应向总包方开具发票作为总承包方工程成本.若总承包方在异地(跨省)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自营实际经营收人的0.
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经理部应汇总到总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对分包单位而言,应按分包单位的收人、成本、费用等按《企业所得税法》 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该项目为分包单位的跨省异地分支机构,也应按国税函[2010] 156号文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纳企业所得税.
异地工程预缴所得税分包额能扣除吗?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您公司选择一般计税,在施工地预缴税款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在实际申报时,计税收入因为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以,分包项目取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建筑业在外地预缴个人所得税帐务怎样处理?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计算方法:
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分包预缴的所得税能否给总包入账的相关内容,相信您阅读本文后一定有了自己的理解.希望在日后工作中遇到类似问题,您能够很好的进行处理.如果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您随时登录考呀呀会计网校网站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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