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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化,这样任性,真的好么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8-31 18:57:00
税筹案例一:虚假注册、虚开发票节税
某财税大咖为高利润企业提供如下筹划方案解决企业成本问题:
企业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额的规定,注册大批小规模公司,在增值税免征额度内开具各种成本费用发票,填补成本。
这个案例我不只一次的听某些财税大咖在公共场合高谈阔论,甚至在某全国性培训机构的收费财税课堂上公开作为得意的税筹方案予以传授。
类似的案例还有一个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某建筑企业为了降低税收成本,听从某大咖的指点,每月安排数千人,到税务机关代开不超过3万元的劳务费发票。因为达不到起征点,所以相当于零成本取得成本发票。大咖跟我聊起此方案时是洋洋得意的。
我就想问以下问题:
1、注册那么多小规模公司,开出的发票,算虚开么?
2、小规模公司不需要考虑所得税问题?
3、那么多工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增值税是免了,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4、这千余建筑工人集中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场景是否真实姑且不论),建筑工人不用干活?税务机关不会清查代开事件的真伪?
2017年4月24日,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发出通告:即日起我局和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行动,重点对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开展打击。虚开发票行为一经查实,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同时我局将该类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纸荒唐的税筹方案,遗留多少无尽的风险与笑谈!
税筹方案二:公司业务分解节税
某财税届着名金牌大咖为建筑业省税提供税筹方案如下:因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1%,但是清包工项目可以实行简易计税,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建议建筑企业成立独立的劳务分包公司,工程一部分采用一般计税,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部分劳务分包给自己的劳务分包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此方案好像一段时间内全国爆火)。
我有一个疑问:一个人总共有10元钱,一次性付出去是10元;如果这个人把其中的3元放到左手里,7元放到右手里,然后左手3元交给右手,再付出去,难道不是10元?还会有变化?
变化是有的,折腾了呗!
增值税抵扣,扣扣相连,不明白这样折腾如何实现节税,可能本人学识浅薄,读不懂大咖的世界。
税筹方案三: 业务再造流程节税
A公司向C公司借款5000万元,利息支出500万元不得进项抵扣。这时引入B公司,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套设备,价值5000万元,B将设备以5000万元卖给C,C现款付清,B向C开具17%的增票;C将设备以550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A,C向A开具17%的增票,A公司多付的500万元就是利息费用,取得设备的专票可以进项抵扣。
本人心存问题如下:
1、此方案需A、B、C三方通力合作,C公司原本是出借资金的,现在需要从事设备销售业务,C是否愿意为了配合A节税,改变业务范围;
2、C开具5500万的发票设备给A,因为只能取得5000万的进项,需要一次性缴纳72.65万的增值税、约9.44万的城建税以及地方性政府基金。同时,C由于此次购销业务,还需要支付31500元的购销合同印花税。原本C不是金融机构,A和C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不存在印花税的。
这些税款谁出?理论上讲应该是A出?
A本来由于购置了5000万的设备,进项税额大,可能长时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现在A为了抵扣支付的500万的利息的进项税,先支付给C约85万多的税款?
A本来就是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C借款,结果现在要先行支付金额不菲的税款占用资金,是否符合A的资金安排?
3、本来是A、B间的购销业务,A、C间的借贷业务,硬生生变成A、B、C之间的购销业务,如此,三者之间的合同都要进行变造,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嫌疑?
4、C出借资金,收取利息500万,依从“贷款服务”,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金为28.30万元,城建税等为3.68万元,利润为468.02万元;按照税筹方案,税金为85万元,利润为414.76万元(=500÷117%-9.44-3.15),C的损失,谁来补?
做梦都会自豪地笑出来的税筹方案,在实际工作中有多少可操作性?不走心啊!
其他筹划方案:股权投资方案之“债转股”
这个方案我听得有些毛骨悚然。
某税筹大咖在财税公开课讲了这么一个案例:企业注册资本没有资金实缴,但企业投标需要实际资金到位,怎么办?
大咖建议:企业股东个人伪造几份个人借款单,显示股东个人在社会上有债权的存在,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债权进行评估,然后将债权投资到公司,利用“债转股”,实现注册资本金的实际到位。
我不由得陷入了婶婶的沉思:
1、哪个资产评估事务所有这么厉害的水平,可以对伪造的借款单出具评估报告?即使可以,不需要债权人出具借款单对应的银行转账单?这个也可以伪造?
2、姑且将造假一事放到一边,遍查百度、搜狗乃至360搜索,债转股的概念好像都是:公司的债权人以约定的方式或价格将他的债权转换为股权。这里的债权,指的是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没有说股东个人的债权可以评估后转成公司的股权啊!
股东个人的债权可以评估后转成公司的股权,绝对是大咖对债转股的一次革命性的创新,但这种革命性的创新为企业带来的后续隐患,不知道怎么消除。
其实以上的案例比起另一个案例,都算不上什么:
营改增初期,某全国性大银行公开发文支持营改增,大致内容就是:为了响应营改增政策,本行采取鼓励大量购置不动产、鼓励员工多出差的方法,取得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实现了节税的目的!
我也是醉了,购买方为了多抵扣增值税,主动提高采购价格、主动购买企业不需要的产品、主动动员公司乱消费,从而实现节税目的,这都是什么逻辑?
税收筹划,一定不是教唆企业造假,一定不是将企业置入可能会万劫不复的涉税犯罪中,也一定不是脱离业务本质的乌托邦的梦想。
合法、合理、可执行,这是基本原则,窃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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