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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11-23 15:33:19

1.法律关系

①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法律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组织、国家。

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精神产品、行为几类。

③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法律事实

①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②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仲裁的适用范围

①仲裁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②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

③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

4.仲裁协议

①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③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仲裁裁决方式

①形成两种意见: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形成三种意见:仲裁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③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

①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②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③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7.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民事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
长度
起算点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3年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权利被侵害之日

9.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①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③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10.会计凭证

①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1.财务会计报告

①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②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③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1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永久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0年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年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固定资产卡片

【口诀】年报鉴定两清册 月季半年加表单 账证移交30年

13.监交人员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①.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5.银行结算账户

①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③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16.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①票据丧失补救方法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②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可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银行本票(填明“现金”字样)。

17.背书

不得进行的背书类型
效力和要求
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有效、条件无效)
部分背书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背书)
限制背书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
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提示】①背书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提示】②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18.承兑

①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③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9.保证

①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③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

20.银行汇票

①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②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21.商业汇票

①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②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22.银行本票

①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②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3.支票

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②支票的种类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③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4.银行卡

①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借记卡。

②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③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25.汇兑

①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②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6.国内信用证

①国内信用证的分类(按付款期限分)

(1)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

(2)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

【提示】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等,但(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②国内信用证的议付

议付行在受理议付申请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决定议付的,办理议付;决定拒绝议付的,应及时告知受益人。

27.预付卡

①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②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③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卡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

28.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

①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②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③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29.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①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其中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交通运输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③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30.特殊销售方式下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③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31.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

包括
不包括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③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提示】价外费用全部为价税合计金额,需进行价税分离

3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③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3.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②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34.消费税税率

①黄酒、啤酒、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

②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

35.消费税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①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②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6.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的确认时间和确认的金额

①销售货物采用预收款方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7.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扣除标准

①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②“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 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③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④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8.个人所得税税目

①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②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当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本出版社/杂志社的记者、编辑为本出版社/杂志社出版作品的,不属于稿酬所得,而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④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编剧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所得的收入或者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按“经营所得”征税

39.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0.房产税

①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②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41.契税

①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②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③契税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2.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②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的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3.印花税

①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②对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征收印花税,对其他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③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4.关税

①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采用最惠国税率。

②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

③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计入关税完税价格,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45.资源税

税收优惠:

①免税: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②减征: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说;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46.环境保护税+烟叶税

①应税污染物,是指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②烟叶税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47.税款征收措施

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②税务机关对单价 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8.劳动合同的订立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即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即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9.加班工资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 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 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50.劳动仲裁

①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和解、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

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 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③劳动仲裁当事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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