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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银行卡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4-23 22:45:08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分类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2、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

3、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4、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信用卡(可以透支):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借记卡(不能透支):转账卡(含储蓄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3)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4)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2.单位外币卡账户

(1)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的途径: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

(2)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3)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4)诉讼。

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一)计息

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1.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2.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3.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二)收费

1.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及汽车销售等行业按照交易金额的1.25%,其中,房地产、汽车销售封顶为每笔80元。

2.百货、批发、社会培训、中介服务、旅行社及景区门票等一般类行业按照交易金额的0.78%,其中批发类按照每笔26元。

3.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等民生类行业按照交易金额的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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