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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预付卡的赎回与发卡机构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3-07 18:35:23

预付卡的赎回与发卡机构

一、预付卡的赎回 (考呀呀会计网校提供预付卡内容)

1.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二、预付卡的发卡机构

1.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2.支付机构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

3.发卡机构要严格发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4.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5.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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