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
(二)掌握税款征收
(三)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
(四)掌握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熟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熟悉账簿、凭证管理和发票管理
(七)了解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
(八)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征管法。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1)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①法规起草拟订权;②税务管理权;③税款征收权;④税务检査权;⑤行政处罚权;⑥其他权力及权利。
(2)税务机关的义务。
①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②保密义务;③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④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⑤进行回避的义务;⑥其他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
①知情权;②要求保密权;③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④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⑤陈述权、申辩权;⑥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⑦其他权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
①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②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③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④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⑤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⑦其他义务。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范围
1.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2.非正常户处理。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式样
(二)发票的种类、联次和内容
(三)发票的印制
(四)发票的领购
(五)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六)发票的检查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方式;4.其他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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