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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务行政复议概念及范围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2-27 12:31:24

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1.一般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特殊管辖

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单位

(1)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复议机关:省税务局

(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复议机关:所属税务局

(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

复议机关: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4)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复议机关: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5)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

复议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6)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本级复议)

(7)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复议机关: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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