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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三节票据权利的取得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1-18 03:56:22

票据权利的取得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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