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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七章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1-25 02:30:29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复议申请

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2、复议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

3、其余规定

必须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受理

(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不予受理

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机关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41)不属于本机关受理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5)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6)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配套习题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中,纳税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加收税款滞纳金

B.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C.罚款

D.停止发售发票

查看答案

参考答案:A

【判断题】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查看答案

参考答案:错误
参考解析:如果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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