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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1-02 07:11:23

一、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按期提示

(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挂失止付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 ”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 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 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 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 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 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 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4)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5)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 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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