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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1-06 01:06:29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1、应当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法定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迁址”视不同情况(是否变更开户行)分别适用“变更”或“撤销”的规定。

2、撤销程序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顺序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4、不得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5、强制撤销

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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