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1、特约商户管理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银行卡受理协议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纠纷处置
本地化经营和管理 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2、业务与风险管理
强化业务和风险管理措施: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以及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
风险评级制度: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
发现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刷卡日)后 30 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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